《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第8.5.16规定
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桩身强度应按桩顶荷载设计值验算;
2 桩、土荷载分配应按上部结构与地基共同作用分析确定;
3 桩端进入较好的土层,桩端平面处土层应满足下卧层承载力设计要求;
4 桩距可采用4 倍~6 倍桩身直径。
【条文说明】八十年代上海市开始采用为控制沉降而设置桩基的方法,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目前天津、湖北、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应用了上述方法。开发这种方法是考虑桩、土、承台共同工作时,基础的承载力可以满足要求,而下卧层变形过大,此时采用摩擦型桩旨在减少沉降,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是指直接用沉降量指标来确定用桩的数量。能否实行这种设计方法,必须要有当地的经验,特别是符合当地工程实践的桩基沉降计算方法。直接用沉降量确定用桩数量后,还必须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构造措施。上述方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点:
一、设计用桩数量可以根据沉降控制条件,即允许沉降量计算确定;
二、基础总安全度不能降低,应按桩、土和承台共同作用的实际状态来验算。桩土共同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随着沉降的发展,桩、土的荷载分担不断变化,作为一种最不利状态的控制,桩顶荷载可能接近或等于单桩极限承载力。为了保证桩基的安全度,规定按承载力特征值计算的桩群承载力与土承载力之和应大于等于作用的标准组合产生的作用在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与承台及其上土自重之和;
三、为保证桩、土和承台共同工作,应采用摩擦型桩,使桩基产生可以容许的沉降,承台底不致脱空,在桩基沉降过程中充分发挥桩端持力层的抗力。同时桩端还要置于相对较好的土层中,防止沉降过大,达不到预期控制沉降的目的。为保证承台底不脱空,当承台底土为欠固结土或承载力利用价值不大的软土时,尚应对其进行处理。